一般来说,数据规模越大、种类越多,价值越大。不同来源、不同维度的数据汇聚融合后,通过交叉分析能够揭示隐藏的关联和规律,可以产生新的洞见。目前,不少企业合作开发数据产品,每个企业拿出一份数据、共同进行开发。融合开发场景中的数据产权应如何配置?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数据融合利用正成为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路径。实践中,越来越多企业采取合作开发模式,共同投入数据资源、技术能力和应用场景,联合形成新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比如,多家企业分别提供一部分数据,再通过整合、清洗、建模和分析,开发形成画像标签、分析报告、风险模型、行业应用产品等。
那么,在这种“多份数据融合利用”的场景下,融合开发后的数据产权应如何配置?这是当前数据流通利用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为什么政策强调支持数据融合利用?
从数据要素特性看,数据不同于传统有形资产,具有明显的可复制性、非排他性和规模效应。一方对数据的使用,并不会当然排斥其他主体对同一数据的继续使用。与此同时,数据规模越大、种类越多、来源越丰富,其融合开发后的潜在价值往往越高。
不同来源、不同维度的数据在汇聚融合后,能够通过交叉分析发现原本单一数据中难以识别的关联关系和潜在规律,从而形成新的认知、新的模型和新的产品服务。这也是推动数据要素从“资源形态”向“生产要素形态”转变的重要方式。
因此,政策层面鼓励数据多主体复用和融合开发,目的就在于进一步促进数据价值挖掘,推动形成多元化产品与服务,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二、多方合作开发场景下,产权配置首先看什么?
对于多份数据融合利用形成的数据成果,产权配置的首要原则是: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多主体合作开发通常会通过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对各方投入的数据范围、开发职责、成果归属、使用权限、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只要约定合法、明确,就应优先按照合同执行。
这意味着,在数据融合开发中,合同安排仍然是最核心、最直接的权利配置依据。
三、没有合同约定时,可以参照“共有”规则理解
如果合作各方对融合后数据成果的权利归属没有作出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内容不明确,那么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则来理解和处理。
按照共有的一般法理,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但对于共有财产的对外处分、重大处置等事项,通常需要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放在数据融合开发场景中,这一规则的现实意义在于:
融合后的数据成果并不当然归某一方单独所有,而应体现多方共同投入、共同开发所形成的共同权益属性。
四、融合开发形成的数据成果,各方通常享有哪些权利?
结合政策精神和民法典共有规则,可以对多方合作开发形成的数据成果的权利结构作如下理解:
1. 各方均享有持有权
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多个数据处理者共同推进数据融合开发,融合形成的数据成果,应由各参与方共同持有。
这里的“持有权”,可以理解为对相关数据成果具有合法占有、留存和控制的权利基础,不应简单认定为某一方天然独占。
2. 各方均享有使用权
合作开发数据的根本目的在于“用数据”。如果参与合作的一方无法合理使用融合成果,那么合作开发本身就失去了重要意义。
因此,在没有明确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下,各方对融合开发形成的数据成果通常都享有使用权。这也体现了合作开发的基本逻辑,即各方共同投入、共同参与,并分享融合成果的使用价值。
3. 对外经营权原则上需经其他参与方同意
相比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行使更需要谨慎把握。
如果某一方希望将融合后的数据成果进一步用于对外授权、商业运营、产品销售、服务输出或其他处分行为,那么这类行为通常已经超出内部合理使用范畴,涉及共有成果的对外经营和利益分配。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也就是说:
没有明确授权时,任何一方都不宜擅自将融合成果单独对外经营或处分。
这一安排既符合共有规则,也有利于保障各参与方在合作中的公平权益。
五、这项规则释放了哪些重要政策信号?
从政策导向看,多份数据融合利用的产权配置规则,至少传递出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鼓励融合开发。
政策并非因为权利关系复杂就否定多方合作,相反,是通过明确基本规则来增强市场主体开展融合开发的稳定预期。
第二,强调多主体复用。
数据价值的释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多源汇聚和多维分析。产权配置规则需要服务于数据复用,而不是简单走向封闭和排他。
第三,保护共同投入形成的成果。
融合成果往往不是单方独立完成,而是由多方数据、技术、场景和治理能力共同支撑形成,因此其权利安排应体现合作公平。
第四,防止单方擅自处分共有成果。
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外经营、授权和交易等行为不能由单方任意决定,而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六、对企业开展数据融合合作有哪些实务启示?
从企业合规和业务落地角度看,这一规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医疗健康、金融风控、工业制造、交通物流、公共治理等数据融合需求较强的领域,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前通过合同明确产权配置
企业在开展合作开发前,应尽量通过协议明确约定:
各方提供的原始数据范围及权利边界;
融合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分别归谁享有;
各方可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和场景;
是否允许单方对外授权、运营或转让;
收益分配机制如何安排;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责任如何划分;
合作终止后的数据留存、删除、返还和持续使用规则。
2. 区分原始数据与融合成果
在很多合作项目中,容易出现一个误区:把“各方原始投入的数据”与“合作形成的新数据成果”混为一谈。
实际上,这两者在权利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原始数据可能仍然由提供方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基础,而融合后形成的新标签、新模型、新分析结果、新产品能力,则可能构成新的共同权益对象。实践中必须分层设计、分类约定,避免后续争议。
3. 区分内部使用与对外经营
内部使用和对外经营的权利边界,往往是合作争议的高发点。
政策解读已经给出较清晰的方向:各方一般享有合理使用权,但涉及对外经营、授权、交易、处分时,应当更强调协商一致。
企业在设计合作机制时,最好将这两类权能明确区分开来,避免因为“可以使用”被误解为“可以任意商业化”。
七、结语
总体来看,多份数据融合利用场景下的数据产权配置,应坚持“约定优先、无约定参照共有”的基本原则。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合作开发项目,融合后的数据成果通常可理解为多方共同形成的权益客体,各参与方均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而对于对外经营、授权及处分等事项,则原则上应取得其他参与方同意。
这一规则既回应了数据要素融合开发的现实需求,也为多主体协同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关键不只是“谁拥有权利”,更在于通过清晰、可执行的合作机制,把数据融合利用中的权责边界、收益分配和合规要求提前设计好。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真正推动数据安全流动与价值释放。